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体系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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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了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规范资助服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认定建档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二、资助体系

第五条  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可以概括为以财政资助为保障、助学贷款做辅助、学校与社会资助共同发展,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 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

1)奖金来源: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0.3%,具体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下达。

3)评定条件:

 ①符合江苏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规定的条件;

 ②每学期获得校级奖学金;

 ③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测评位居二级学院前列;

 ④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⑤对国家需要的水利、矿建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在申报名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4)发放时间: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金来源: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具体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下达。

3)评定条件:

 ①符合江苏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规定的条件;

 ②上学年每个学期都获得校级奖学金,其他学期成绩合格;

 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测评位居全班前列;

 ⑤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⑥对国家需要的水利、矿建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在名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4)发放时间: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16%,具体指标由江苏省教育厅下达。

3)评定条件:

 ①符合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金规定的条件;

 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

 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⑤对国家需要的水利、矿建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在名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4)发放时间:每年12月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2. 国家助学贷款

1)资金来源: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和审批,一次性发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执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或提前终止学籍)后的利息由其全部承担,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其他任何费用)。

3)资助对象: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

4)贷款类型

我校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校园地助学贷款为辅的工作方针。

 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面向省内外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和新生,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在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年底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咨询办理,实行学校初审和经办银行终审制度。

5)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 学校资助项目

1)学校奖学金(参见《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2)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学生家庭突遭变故,暂时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况。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200-1000元。

3)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鼓励学生自立自强,自食其力,帮助学有余力的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完成学业。

每年8月底大学生资助中心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进行申报。

4)学费减免

学校对部分确实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此外,学校还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入学高分奖励等资助项目。

4. 社会资助项目

社会资助项目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出资。具体资助范围、标准及评定办法由捐资方与学校或二级学院商定,资助办法、受资助人员须报学工处备案,并记入学籍档案。

5. 专项资助项目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2)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学费资助。

学费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资助期限为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3)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进行补偿。

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8000元;此前入学的每学年6000元。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中心划拨到其银行账户。

第六条  评审和发放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2.学校奖学金从第二个学期开始,每学期初评定上一学期的奖项。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

3.社会资助项目根据约定进行评审和发放。一般应在第二学期初或第二学年初评定发放。

第七条  相关资助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三个月,若停发期无明显改进者,助学金可换发给替补者。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

3)在校期间有夜不归宿、抽烟、喝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表现的;

4)有不文明现象和校园巡查不文明记录的;

5)其它不适合继续受资助的情况。

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者,取消相应评定资格,已发放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由纪委、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中心,进一步明晰相应的工作职责,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学院资助工作;保证有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四、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资助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受资助条件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7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建立困难学生档案相关材料;

2)申请人的历年学习成绩单;

3)申请人获得学校各种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本班学生测评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3.民主评议

由申请人所在班级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不少于同班学生的85%(同班的同宿舍人员参评率应为100%),测评不合格率达到参与测评人数20%的,申请无效。

4.提出建议名单

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汇总申请人名单和资料,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5.资格审查

1)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

2)审查内容:

 ①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资助补贴条件;

 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本班学生测评的合理性;

 ④申请人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等行为;

 ⑤申请人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①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表现及生活消费等情况;

 ③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6.初步确定资助名单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建议名单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7.公示初审名单

各二级学院应综合运用张贴、内部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汇总与复核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统一上报学工处进行汇总、再复核。

9.校党政联席会审批

学工处复核无异议后,报分管领导审阅,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10.备案

院长办公会审定的名单,分别于学工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异议与申诉

1.在公示期或受资助期间,如果学生或教师认为申请人(受资助人)不符合条件或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或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2.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须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或教师反馈。

3.如果申请人对班级评议或二级学院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请人的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须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5.申请人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秉承“助学为先、励志为重、感恩为导”的资助理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跟踪机制和成长帮扶机制,做到经济上资助、精神上培育、能力上锻炼的有机结合,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各二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各单位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宣传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政府,本着对学生家庭和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坚决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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